发布时间:2024-11-11 07:45:59浏览数:
近期疫情多发频发,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但少数人不遵守防疫要求,隐瞒个人行程,不配合流调等情况仍在出现……
3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通报,无锡一男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人民医院在核酸检测中发现李某旭(男,48岁,现住新吴区,目前己被隔离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调查,近日,李某旭两次驾车往返上海,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在“门铃行动”期间也未向核查人员主动报告,且未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第78号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仍多次外出,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危险。李某旭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2月13日,海安市居民高某某(男,7岁)从苏州返海入学。同日,其监护人高某(男,34岁)获知社区及学校正在动员申报疫情发生地旅居史,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向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提供虚假行程信息,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月21日,海安警方依法对其予以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
曹某为逃避宿迁市宿豫区某卡口的疫情防控检查,使用变造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当场查获,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3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东风新村某棋牌室内有人聚众赌博。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处置,现场查获涉赌人员4名。经查,参与赌博的4人因赌资未达到处罚标准,民警对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营者徐某违反《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号通告》中“所有棋牌室、麻将室一律暂停开放”的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要求该棋牌室暂停营业。
连云港赣榆区五名男子违规聚众打麻将被处罚。3月6日13时许,赣榆公安分局海头海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前村一路边店内有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众打麻将。接报后,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将五人传唤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赣榆警方依法对祁某等五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警告处罚。
海州区某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生产作业被查处。3月10日,海州公安分局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洪门工业园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园区内一家公司的熔炼车间在疫情管控期间仍然违规生产作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3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中路某足疗店违反规定私自营业,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对该足疗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负责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泗洪县某美术培训机构未执行暂停营业等疫情防控规定,仍开展线下集中培训,培训机构负责人唐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3月15日,扬州邗江区昌建广场沿街某烟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体温监测、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该烟酒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当班店员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要求进入超市人员扫“扬城扫码通”。仪征市公安局对该超市依法查处并对该超市防疫工作人员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三星路某奶茶店未按规定要求进店人员扫“扬城扫码通”。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对该奶茶店依法查处并对该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泗洪县某快递公司未执行员工全员佩戴口罩、收寄邮件全部消毒等疫情防控规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姚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连云港海州区一女子违规翻越护栏进入封禁小区被处罚。3月8日11时许,海州公安分局新东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一女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南门被封禁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依然从南门栏杆缺口处违规翻入小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孙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连云港灌云县一男子驾车强行闯卡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处罚。3月6日中午,一男子驾车经过灌云东高速出口疫情防控查验点时,未按规定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强行闯卡,并辱骂劝阻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灌云警方依法对陈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连云港海州区浦南镇一女子闯卡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被拘留。3月7日晚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女子张某某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州警方依法对张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3月14日下午,泰兴市公安局燕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小区业主在其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不实消息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天下午3时许,周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自己在网上看到的视频发到其所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并在群内虚构称,此视频系疫情期间发生在泰兴某小区的一起小孩因上网课问题引发的跳楼事件。这一不实消息随后被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连云港灌南县2名男子网上发表涉疫虚假言论被处罚。3月10日,灌南县男子刘某、张某分别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表虚假言论,引起当地网友恐慌,公安机关经查证属涉疫虚假信息,灌南警方依法对刘某、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月12日早晨,启东市惠萍镇辖区内,一处因疫情防控需要放置的移动板房被发现遭人为损坏。接警后,惠萍派出所立刻展开调查,成功抓获酒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扰乱防疫秩序的郭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目前,启东警方已依法对郭某等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七日的处罚。
行程卡、通信大数据是疫情防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带星号”、“时空伴随者”等等措施都是为了早日切断疫情传播,且不说这些方法有没有用,但这种行为害人害己,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广大市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如发现自己与已公布的确诊者或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报告。要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规范消毒、保持社交距离等日常防护,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金年会体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金年会体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